(2012)海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烟台东生汽配有限公司与海阳市三正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海执字第5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生汽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三正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海阳市三正汽修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海阳市三正汽修厂、法定代表人李德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