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松与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俞华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俞华水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陈松,江苏省盱眙县,居民。被告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俞华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俞华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