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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松与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俞华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俞华水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陈松,江苏省盱眙县,居民。被告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俞华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江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俞华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