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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信用合作联社 熊庆成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庆成,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18号���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法定代表人江吉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熊庆成,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被执行人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法定代表人肖道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小河区尖山村0252号法定代表人肖道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熊庆成、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4303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熊庆成、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熊庆成、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熊庆成、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初字第9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吕永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光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