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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会珍申请执行王振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10号王振离:你与申请执行人郭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源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会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振离、刘丽君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会珍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整,并按月息21‰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漯河市雪惠商贸有限公司、王志成、张秀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120元;申请执行费209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