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申请高增义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高增义,高强,张丽颖,长春汇忆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被执行人高增义,地址榆树市。被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张丽颖。被执行人长春汇忆彩钢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刘家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增义、高强、张丽颖、长春汇忆彩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697号执行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977.588327万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进行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忠信公证处的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69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