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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齐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