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齐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