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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成立申请李小侠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立,李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立,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泗河镇文明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7901276438。被执行人李小侠,地址榆树市泗河镇韩家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成立与被执行人李小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0.4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闫晓萍名下登记的两辆车籍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无下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榆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