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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恢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王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王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恢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被执行人王连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东信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连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连华所有的银行的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