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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4日,四川省江安县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先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省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80万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1166元,和保全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的存款2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