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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10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周,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东杜林头村。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莱阳穴坊分公司。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阳执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