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爱民与周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民,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胡爱民,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胡爱民申请执行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爱民与被执行人周建2015年5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款55000元,于2015年6月18日前支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50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