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雄飞与徐鹏、徐召召、李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雄飞,徐鹏,徐召召,李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97号申请执行人高雄飞,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7号,个体户。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68号,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召召,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28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李虎兰,女,汉族,生于1956年5月16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执行高雄飞与徐鹏、徐召召、李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21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高雄飞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322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雄飞与被执行人徐召召、李虎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召召、李虎兰分批向申请执行人高雄飞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高雄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