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