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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许银凤、栾焕茂等与许锦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银凤,栾焕茂,栾骏,袁毅,栾智渊,许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20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202号申请执行人许银凤,女,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栾焕茂,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栾骏,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袁毅,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栾智渊,男,201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栾骏。被执行人许锦元,男,192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号许银凤、栾焕茂、栾骏、袁毅、栾智渊与许锦元共有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锦元支付许银凤、栾焕茂、栾骏、袁毅、栾智渊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220,0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人民币22,877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许锦元在上海新鑫动拆迁有限公司动拆迁安置补偿款10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未履行部分自2015年5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许锦元养老金账户人民币2200元。此外,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许锦元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未清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