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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曾兴洪等人 周国祥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兴洪,曾起成,周国祥,六枝特区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曾兴洪,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郎岱镇青菜塘村荷花池组。申请执行人曾起成,男,2008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国祥,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郎岱镇胜利路**号。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水利局,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法定代表人梁厚学,系该局局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兴洪、曾起成与被执行人周国祥、六枝特区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兴洪、曾起成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7018万元,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周国祥履行1.4万元、六枝特区水利局履行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周国祥、六枝特区水利局均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曾兴洪、曾起成现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周国祥、六枝特区水利局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国祥、六枝特区水利局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曾兴洪、曾起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吕永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