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丽与李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丽与李伟离婚纠纷一案中,李伟履行了给付12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