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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丽与李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丽与李伟离婚纠纷一案中,李伟履行了给付12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