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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余敏与姜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姜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81号原告余敏,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姜中华,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敏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款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瑜审 判 员  隗征人民陪审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