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沧州鑫丰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航天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沧州鑫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沧州鑫丰电子有限公司,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关于北京航天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沧州鑫丰电子有限公司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航天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名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