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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桂宏申请执行河南省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金法,洪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宏,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金法,洪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宏,女,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被执行人焦金法,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洪艳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桂宏申请执行河南省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金法,洪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霍劳人仲字第[2015]37号仲裁裁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劳人仲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