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恢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徐进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徐进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恢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被执行人徐进好,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东信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进好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进好所有的银行的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