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0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住连州市。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