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77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博,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杜×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杜×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经纬审判员 史佳伟审判员 屠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