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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77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博,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杜×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杜×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经纬审判员  史佳伟审判员  屠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