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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国菊、熊利民、熊立顺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国菊,熊利民,熊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许国菊,女,汉族,1945年10月21日生。申请人熊利民,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生。申请人熊立顺,女,汉族,1975年3月8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国菊、熊利民、熊立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修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国菊、熊利民、熊立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路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国菊继承熊元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为:28-903001130102847、存款为壹万元整(10000元)的存款遗产;二、申请人熊利民、熊立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熊元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为:28-903001130102847、存款为壹万元整(10000元)的存款遗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修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文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