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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7号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姚熙果,总经理。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侯琛琪。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熙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要做国际油轮海员海乘劳务输出,由于被告公司注册时间未满一年没有资格跟宜信普惠及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劳务学员助学贷款业务,委托原告协助办理助学贷款,被告承诺给予原告20万元佣金,合同协议如果劳务学员出现违约不还款由被告全部承担责任。被告招录的劳务人员由于没有输出成功出现很多违约没有还款,被告经跟劳务学员协商答应替他们还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替还款的承诺,导致宜信、证大放贷公司逼迫原告还款,现原告已被迫还款310530元。被告立有字据说会给原告还由原告替劳务人员还的违约贷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委托代收学费合同约定的20万佣金及由于劳务学员违约被告答应帮学员还款而又不还,迫于放贷公司胁迫原告被迫代替还款的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推托,被告从今年6月份开始已失去联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由于劳务输出人员违约导致原告被迫代替还款的费用310530元;2、被告以原告名义协助办理助学贷款所说的给予佣金1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收学费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期限为2013年6月8日开始,2014年1月31日止,为期半年,半年的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于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支付原告佣金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保证金,合计6万元人民币,合同截止时支付原告佣金14万元人民币。双方协商开展出国劳务合作(注:原告人员赴新加坡惠普电子电脑组装工项目成本价2.9万),约定利润四六分成,被告四成,原告六成。被告委托原告代收款,如出现还款信用问题与原告无关。原告代收款,每月在月底时支付所有贷款实际到账款项给被告,支付形式为现金等。原、被告双方均在上述合同盖章确认。2014年4月2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侯琛琪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周期为三个月。宜信还款:于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7月7日,第一个月最少10万,第二个月最少8万,第三个月最少8万。姚熙果房产证于2014年7月8日前归还。如上款项不能按时归还,每日违约金1000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委托其代收学员培训费,11个学员分别通过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贷款了2.5万元,贷款总额是275000元已由原告转账给了被告,后由于被告没有帮学员劳务输出成功导致学员没有偿还贷款,同时被告也承诺为学员偿还贷款,却没履行。因此原告被迫代替被告向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学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同时称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唐某。经核实,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共代替被告还款298972.3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收学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收款,如出现还款信用问题与原告无关。由于被告没有帮学员劳务输出成功,导致原告代替被告向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学员贷款本金及利息298972.35元。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98972.35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超过上述确定的金额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截止时即2014年1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4万元,被告至今未给付相应佣金,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代还款费用298972.35元;二、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4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朝翔忠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6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艾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有关单位,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天宝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威王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