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等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周某甲,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原告周某乙,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原告周某丙,女,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原告周某丁,女,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原告周某戊,女,1963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原告周某己,女,1955年4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珲春市。被告刘某某,男,1950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诉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