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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淑花、孙建光与王垂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花,孙建光,王垂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花。申请执行人孙建光。被执行人王垂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花、孙建光与被执行人王垂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