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淑花、孙建光与王垂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花,孙建光,王垂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花。申请执行人孙建光。被执行人王垂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花、孙建光与被执行人王垂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