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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丰学龙与肖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学龙,肖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丰学龙。被告肖展。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学龙诉被告肖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丰学龙以其证据准备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学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学龙撤回对被告肖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丰学龙承担。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