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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55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杨海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036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军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刘景学助理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