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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军与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军,延庆县市政供暖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军,男,1969年3日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德江,男,1939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赞,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讼室主任。上诉人吕军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年延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吕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吕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