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隋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隋彦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366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负责人:胡海涛主任被申请人:隋彦辉,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隋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233元,由申请人承担116.5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