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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晓慧与董洋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慧,董洋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魏晓慧,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陈秀兰,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洋伸,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慧诉被告董洋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慧撤回对被告董洋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