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正营、谢小兰等与杨春登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营,谢小兰,蒋宏,蒋毅,杨春登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蒋正营。原告谢小兰。原告蒋宏。原告蒋毅。原告谢小兰、蒋宏、蒋毅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正营(谢小兰之夫,蒋宏、蒋毅之父)。被告杨春登。原告蒋正营、谢小兰、蒋宏、蒋毅与被告杨春登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文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正营(兼原告谢小兰、蒋宏、蒋毅的委托代理人)、谢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正营、谢小兰、蒋宏、蒋毅诉称,原、被告两家间隔着一个通风井,属于公用部位。被告家有一扇小门(供物业打扫使用)通入该处,原告家有一扇面向该处开启的窗户。被告在通风井内擅自搭建雨棚,堆放杂物,还将原告的窗户封堵。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原告家的通风采光和对空调外机的维修,引发原告家墙体渗漏,还容易滋生虫害。原告曾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获得支持。此后被告拆除了原告窗户的封堵物,并将杂物向被告一侧堆放。2014年6月,因原告家内墙发生渗漏,在物业人员通过窗户进入通风井勘查渗漏情况时,遭到被告无理阻拦,并再次将窗户封堵。此外,被告又在通风井内堆放了大量杂物,还在原有雨棚外又搭建了一个绿色半透明雨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搭建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楼与4号楼之间通风井内的绿色半透明雨棚,移除放置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楼与4号楼之间通风井内的杂物,拆除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在通风井处所开启窗户外的封堵物。被告杨春登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为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以下简称4号201室),被告为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以下简称3号202室)。天宝西路XXX弄XXX号与4号楼之间为通风井,4号201室在通风井处系开启窗户,3号202室在通风井处系开启门。2011年,原、被告曾因相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拆除其搭建在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楼与4号楼之间通风井内的雨棚,搬走其放置在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楼与4号楼之间通风井内的物品,拆除其安装在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在通风井处所开启窗户外的木条。现被告在上述通风井内搭建了一个绿色半透明雨棚,并放置大量杂物,并在4号201室通风井处开启的窗户外安装了木条以阻止窗户打开。2014年8月,上海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指出被告存在“3号楼与4号楼之间的通风井内违章搭建雨棚”、“公共部位占为私用堆物”等违规行为,要求整改。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照片、房产信息、整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现被告在公共部位搭建雨棚、堆物、封堵原告的窗户,已经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构成妨碍。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搭建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楼与4号楼之间通风井内的绿色半透明雨棚;二、被告杨春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移除放置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楼与4号楼之间通风井内的杂物;三、被告杨春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在通风井处所开启窗户外的封堵物。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杨春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文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