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种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涛代理审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