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严明元、刘朝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101号申请人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史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严明元。被执行人刘朝霞。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申请执行人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我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决定书与法不合,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凤双审判员 赵 显审判员 杨 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