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建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19号罪犯赖建伟,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聋哑学校8年级文化,无业,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建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5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建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曾因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2年11月因积极协助民警制止罪犯林心中严重违规奖3分;2013年5月因积极完成墙报刊出任务奖0.5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9.6分。2015年4月9日缴纳罚金7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