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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胜良与宋君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良,宋君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099-1号申请执行人陈胜良,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宋君贤,又名宋丕礼,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陈胜良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君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陈胜良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胜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