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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令爽因与被上诉人孟祥顺为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令爽,孟祥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令爽,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顺,男。委托代理人谢卫征,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令爽因与被上诉人孟祥顺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908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令爽和被上诉人孟祥顺委托代理人谢卫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孟祥顺、被告孟令爽均为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委邵庙村民小组村民。2014年8月4日晚,原、被告因抽水浇地用电发生口角引起对骂,进而双方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用砖头将原告头部砸破。原告伤后随即被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其为右侧顶部头皮裂伤。自2014年8月4日入院起至同年8月16日出院止,原告共在该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用6765.11元,期间由一人进行护理。原审认为,公民享有身体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本案原告孟祥顺与被告孟令爽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系同一村组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却因一点小事被告将原告打伤,主要责任在被告;而原告在与被告发生矛盾后不理智、也不能互谅互让,引起纠纷被打,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被告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原告的合理赔偿请求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中,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及具体数额为:原告的医疗费,据医疗费票据计算为6765.11元;原告的误工费,按照当地劳工标准每天80元计算12天,数额为960元(80×12=960);原告的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80元计算12天,数额为960元(80×12=960);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12天,数额为360元(30×12=360);原告的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12天,数额为240元(20×12=240)。以上原告孟祥顺因该次损害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共计9285.11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孟令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孟祥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9285.11元的70%即6499.57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令爽承担。孟令爽不服原判上诉称:我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后,孟祥顺骂人,孟令爽还口后,孟祥顺就动手打我,我为防身还击,双方都受伤。上诉人因被拘留,无法住院治疗。此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孟祥顺,孟祥顺应承担70﹪的责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孟令爽赔偿孟祥顺2785.53元。被上诉人孟祥顺辩称:孟令爽先动手打我,造成我受伤住院十几天,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孟令爽与孟祥顺因抽水浇地用电发生口角后,进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孟令爽用砖头将孟祥顺头部砸伤,造成孟祥顺住院治疗,构成了对孟祥顺的人身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孟令爽在公安机关处理时,承认孟祥顺骂人后,其上前推了他一把,对方就打抓其脖子,进而发生厮打;审理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也受到伤害,故上诉称打架由孟祥顺先动手引起,其本人也有伤情,应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因缺乏根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令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郭晓普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