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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宏与被告李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宏,李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652-1号原告张俊宏,男。被告李记林,男。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宏与被告李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记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宏的申请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宏撤回对被告李记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俊宏负担。审判员  孙绪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户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