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宏与被告李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宏,李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652-1号原告张俊宏,男。被告李记林,男。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宏与被告李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记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宏的申请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宏撤回对被告李记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俊宏负担。审判员 孙绪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户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