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明坪与被告重庆新置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希尔顿逸林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坪,重庆新置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希尔顿逸林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925号原告:余明坪,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世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置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希尔顿逸林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B幢。法定代表人:周敏,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余明坪与被告重庆新置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希尔顿逸林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明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明坪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明坪负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