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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居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琼C75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口市南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秀英区五菱之光汽车销售部路段,在从中间车道向右侧车道变更的过程中,货车前右角刮碰到被害人陈某骑乘在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海口556604号电动车左后视镜,陈某连人带车向右侧摔倒在地后,货车右前轮推挤着电动车左后尾部向前行驶,致使陈某头、胸、腹部等多处毁损伤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停车拨打110报警、120求救,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琼C753**号货车车主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614282.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通话清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血液乙醇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证人谢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变更车道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肇事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已向被害人陈某的亲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南茜审 判 员  汪煦川人民陪审员  蔡雨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礼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