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品与马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吕品,医生。被告马定华,医生。原告吕品与被告马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品诉称:2013年8月22日,被告马定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定2个月归还,逾期后,被告仅分三次归还借款3万元,下欠余款7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吕品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吕品身份证复印件1份22、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吕品现金壹拾万元整,还款日期定于2个月归还(¥100000.00)借款人:马定华日期2013年8月22日。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被告马定华提交答辩状辩称:该笔钱是帮我的一个朋友借的,朋友赌博输了钱人跑了,我在外面打工还吕品的钱。吕品你的钱我会一分不少的还给你,打算在2015年至2017年以前把你的钱还清。被告马定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在送达诉状副本时,被告马定华的父亲马文通笔录陈述,清楚马定华借了吕品的7万元未还事实。对原告方的证据,被告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被告马定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吕品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2个月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马定华分三次偿还原告3万元。下欠借款7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7万元。另查明,被告马定华计划在2017年前还清借款7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2013年8月22日被告马定华向原告吕品借款10万元,已偿还了3万元,下欠借款7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马定华就借款7万元负有向原告吕品清偿的义务。故本院支持原告吕品的诉讼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品7万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马定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龙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