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立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立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珺辉、王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的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Cxxx**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鞍山市立山区生产街非机动车道由系向东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和人家”小区正门东侧路段准备向右停靠时,由于陈某某忽视安全瞭望,致使其所驾车右侧前部、底盘前右部与秦某身体接触刮撞、挤压、造成秦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诉与辩解;证人庞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报告表、交通事故照片、鞍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的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C77Y**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鞍山市立山区生产街非机动车道由系向东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和人家”小区正门东侧路段准备向右停靠时,由于陈某某忽视安全瞭望,致使其所驾车右侧前部、底盘前右部与秦某身体接触刮撞、挤压、造成秦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31日18时30分左右,我驾驶辽Cxxx**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立山区生产街非机动车道由系向东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和人家”小区正门东侧路段向右停靠时,由于我忽视安全瞭望,没有发现行人秦某,致使我车的前右部及车辆底盘前右部与行人秦某身体接触相撞并挤压,造成秦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秦某是我母亲,我听我姐姐庞艳说,2014年7月31日18时30分左右,在立山区“天和人家”小区门前路段,我母亲被车撞死了。3、道路交通事故登记报告表及照片,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方位、概览、细目情况;4、当事人血样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6、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有驾驶证。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8、死亡证明,被害人秦某已死亡的事实。9、对伤(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成年。11、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12、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收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属80000元赔偿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东芳人民陪审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祝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