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中)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荀晓秋与济宁玖泰化工有限公司、胡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晓秋,济宁玖泰化工有限公司,胡海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中)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荀晓秋。被告济宁玖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胡海东。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的原告荀晓秋诉被告济宁玖泰化工有限公司、胡海东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联系方式或地址,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本院认为,为了不影响案件时效,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荀晓秋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