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翁有高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有高,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85号原告:翁有高。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洲。被告:王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有高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