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黄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