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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黄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