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芝与被上诉人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芝,女,。委托代理人邹继平,系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小曼,女,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凤红,女。上诉人王连芝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3)盖民一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连芝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连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连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