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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汪某甲,女,2006年2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汤某某,系汪某甲之母。被告汪某乙,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