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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与绵阳市大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绵阳市大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39-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XX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