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与绵阳市大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绵阳市大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39-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XX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