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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玉春、凤阳县远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凤阳县远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学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春,凤阳县远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学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杨玉春。被告:凤阳县远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大青郢社区。负责人:朱学豹,该社理事。被告:朱学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春与被告凤阳县远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学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春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杨玉春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