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佳波与王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波,王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张佳波,男,1979年12月生,汉族,住德城区东建小区南区4号楼304号。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瑞皎 微信公众号“”